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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主动申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火灾高危单位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24-02-24 17:51:24 |   作者: 爱游戏体育

  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火灾高危单位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新疆尔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新疆尔自治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规定,现启动2024年度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火灾高危单位调整界定工作,请各单位参考界定标准认真自评申报,并按照现行消防法律和法规要求,进一步强化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有关事

  参考《新疆尔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附件2)进行自评,符合界定标准的填写《巩留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参考模板)(附件1)。

  其中,符合《新疆尔自治区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界定标准(附件3)的,按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备案要求同步申报。

  请于申报时间内将《巩留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及单位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单位盖章、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字)报巩留县消防救援大队。

  凡是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符合企业登记标准且经营规模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均应主动申报。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1.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地下商场(商店)。

  (5)健身房、保龄球馆、旱冰场、室内滑冰(雪)场、桑拿浴室、棋牌室、台球室、足浴按摩场所、美容院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6)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网吧、电竞酒店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7.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剧本杀、密室逃脱、沉浸式演出等剧本娱乐经营场所。

  1.单机容量300MW以上或总装机容量600MW以上的大型火力发电厂;装机容量300MW以上的大型水电站。

  4.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储瓶量在100瓶以上的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5.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甲、乙类)且场所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或店内存放总量达1000公斤以上的化工商店。

  1.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纺织、木材加工、食品加工、印刷、印染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2.同一建筑内存在多个企业且生产车间员工总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建筑产权或管理使用单位。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

  1.建筑高度50米以上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综合楼)、对外经营的高层公寓楼等。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若发生火灾会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6.固定资产价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电子、汽车、机械、化学原料及制品、医药、钢铁、冶金、塑料、烟草、石油化学工业等企业。

  7.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若发生火灾会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旅游场所。

  10.单层占地面积超过12000平方米或者多层占地面积超过9600平方米的物流仓库。

  2.一个物业小区内有多栋高层公寓等建筑而且同属一个产权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的,按一个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

  3.一幢建筑物中各自独立的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凡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应当各自独立申报备案;如建筑物本身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该建筑物产权单位或负责统一管理的物业管理单位(消防安全组织)也要独立申报备案。

  4.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施行后未经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建筑物,如其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应要求其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有隶属关系的单位,不在同一地点且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不论下属单位是不是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均应当独立申报备案;

  位于同一地点的有隶属关系的单位,如下属单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且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也应当独立申报备案。

  6.县级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机关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上述机关能够准确的通过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组织和实施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9.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的储瓶量是指15公斤液化石油气钢瓶实瓶的储量。

  10.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公司生产车间员工数是指同一时间一个车间的员工数量。

  第一条为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疆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单层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或建筑总面积50000平方米以上、经营易燃可燃商品的商场,建筑总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的集贸市场,设有中央空调且三星级以上或客房数在200间以上的宾馆、饭店,建筑总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地下公众聚集场所;

  (二)位于建筑的首层、二层、三层且建筑总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或者位于建筑的地下、四层以上且建筑总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三)床位数1000张以上的医院,床位数200张以上的养老院、敬老院、福利院,床位数100张以上的寄宿制幼儿园、托儿所;

  (四)建筑总面积50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体育馆、会堂、展览馆、博物馆;

  (五)总储量10000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可燃气体和总储量30000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易燃液体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单位;

  (六)总储量50000吨以上的粮库,总储量10000吨以上的棉花储存、加工场所,总储量5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以及储存总价值2000万元以上的其他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十)其他易发生火灾且若发生火灾会造成重大人员受伤或死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场所。

  第三条火灾高危单位理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履行消防职责,加强消防管理,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职消防管理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等,应当在确定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五条火灾高危单位理应当确定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单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下列火灾高危单位理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实行24小时值班备勤,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一)建筑总面积100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建筑总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的地下公众聚集场所;

  (二)总储量20000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可燃气体和总储量100000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易燃液体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单位;

  (三)总储量20000吨以上的棉花储存、加工场所,总储量20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除第二款之外的火灾高危单位理应当建立志愿消防队,结合实际确定人员数量,配备满足火灾扑救工作需要的消防器材。公共娱乐场所员工应当全员参加志愿消防队,其他火灾高危单位理应当有不少于五分之一的员工参加志愿消防队。

  第七条火灾高危单位理应当制定更加严格、科学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逐渐完备预案。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高危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还应当制定联合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按照前款规定实施。

  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理应当逐楼层、逐区域明确应急疏散人员,负责引导人员安全地疏散逃生。

  第八条火灾高危单位的员工应当懂得本场所的火灾危险性,掌握消火栓、灭火器等常见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熟知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位置,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安全疏散。

  第九条火灾高危单位理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建立消防器材库。

  消防器材库宜建在靠外墙或便于进出的部位,并应当结合实际配备充足的消防战斗服、安全头盔、腰带、消防胶靴、救生绳、防烟防毒面具、强光手电、灭火器、消防斧、腰斧、缓降器、折叠拉梯、折叠式软梯等常用消防设施、器材。

  属于商场、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室内的疏散指示标志应为灯光式,且主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处的疏散指示标志的规格不应小于0.85米×0.30米。

  第十一条火灾高危单位理应当将下列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消防安全标识,实行严格管理:

  (六)疏散楼梯、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消防登高扑救面、消防电梯;

  (九)易发生火灾、若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员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其他部位。

  第十二条火灾高危单位理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维护保养,对自动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第十三条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用电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实施工程单位和持有电气安装资格的电工负责安装、检查、维护,并应设置明显的标志、标识。

  第十四条公共建筑内的火灾高危单位在营业、使用期间禁止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砂轮切割、油漆粉刷、防水处理和外墙保温施工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

  第十五条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组织单位保安员、工程设施维护保养人员等进行每日防火巡查。

  第十六条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组织单位各部门消防工作分管领导、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等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至少每季度组织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十七条火灾高危单位理应当每年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进行一次评估,并在每年度12月10日前将评估报告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二)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情况;

  (三)依法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专职消防管理员、自动消防联动控制系统操作人员情况,组织并且开展防火检查、防火巡查及火灾隐患整改情况;

  (四)员工消防安全培训和本场所火灾危险性、火灾隐患查改、初起火灾扑救、组织人员安全地疏散知识掌握情况,消防安全宣传情况,定期组织并且开展消防演练情况;

  (五)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设置配置以及完好有效情况,消防控制室值班及自动消防联动控制系统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六)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敷设、维护保养情况;

  (七)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保持畅通情况,防火分区、防火间距、防烟分区、避难层(间)及消防车登高作业区域保持有效情况;

  (十)受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处罚和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情况,对监督检查察觉缺陷整改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职消防管理员确定、变更,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按时进行检查评估,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落实并定期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情况;

  第二十条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评估应对评估内容设定不同的权重,以百分制量化分值评分。评估结论分为“好、一般、差”三个等次。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可直接判定为差:

  (七)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会引起重大人员伤亡的;

  第二十二条火灾高危单位应根据评估发现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积极采取一定的措施进行整改。

  第二十三条火灾高危单位理应当建立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并及时来更新信息数据。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应当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每幢建筑消防安全基础信息、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逐级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记录、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等。

  第二十四条火灾高危单位理应当结合实际推广使用消防安全巡检管理系统、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监控系统等先进的消防技术和产品,提高消防安全管理科技水平。

  第二十六条火灾高危单位理应当积极地推进消防安全诚信活动,通过有关媒介向社会承诺、兑现不堵塞、锁闭消防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超员经营,确保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正常运行等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十七条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对本辖区火灾高危单位做一次调整确定,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新调整的火灾高危单位于确定之日起10日内告知其法定职责,督促其在告知后20日内建立完善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查备案。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本级列管的火灾高危单位的监督检查;对消防安全评估情况定时进行抽查,对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针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情况,督促单位加强消防安全工作。

  (一)在互联网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告评估结果,并抄告相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

  (二)推动将消防安全评估结果纳入单位信用评级体系建设,作为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按照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要求,对火灾高危单位实行预警监管,对评估为差的单位,加大消防监督检查频次和处罚力度,督促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高危单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抄告银行、保险、证券、担保等单位。

  民政、发展改革、保险等部门在防灾检查中发现火灾高危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抄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银行、税务、证券、保险、担保等单位应将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结果及消防安全状况作为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一条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应该依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后果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火灾高危单位对巡查、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整改消除。

  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有可能引发火灾或者若发生火灾将造成重大人员受伤或死亡或财产损失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

  第三十三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对于单位确无能力自身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方案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火灾高危单位每季度应当组织并且开展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主要培训以下内容:

  第三十六条新员工上岗前或员工转岗前一定要经过单位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专职消防管理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专职消防队队员应当经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合格,并取得消防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其中专职消防管理员应当取得中级以上消防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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