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4-01-23 08:09:35 | 作者: 爱游戏体育
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决定的通知》(浙质财发〔2017〕29号)规定:“各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含授权机构)对已建档(即已承检)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不得变更检定关系”, 本规定适用于2017年至2019年底。
四、企事业单位对在用的已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请按照(浙质财发〔2017〕29号)文件规定,直接向原检定机构申请强制检定,并提供该计量器具上一周期检定证书,不需通过国家强制检定服务平台做备案。
五、企事业单位对首次申请强制检定(如新购置)的计量器具,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五条等有关法律法规,将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并通过国家强制检定服务平台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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